七、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且需计提支付改制成本的企业,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一)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总额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执行。
(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按现行规定计算。
(三)退休人员费用包括按规定计提的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医疗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等费用。
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按人月平20元计算10年,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医疗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参照破产企业的标准计提。
对退休人员中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的补贴费用,按《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2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渝经企改[2003]42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补充通知》(渝国资改[2003]6号)的规定标准暂提12年。
(四)其他有关费用。
八、企业应严格划分非经营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是指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医院、学校等公益性机构资产,不包括企业所办的职工食堂、招待所(宾馆)和“第三产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区别情况处理:
(一)凡纳作改制资产的,可随企业改制资产一并评估和处置。
(二)当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通过订立书面协议方式将相关联的资产、债务、人员一并移交。
(三)既未纳作改制资产,又未移交当地政府的,可交由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管理,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
九、改制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房原则上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未能移交的,暂由集团公司或归口主管部门管理,并由职工按规定购买或继续租住。
原企业拖欠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清算补交,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但不得借改制而补提补建。
十、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后,应依据企业改制方案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集团公司上报国有资产处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