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2005]61号)


  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等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或审批;
  (二)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结果;
  (三)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四)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损失);
  (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七)市政府授予行使的其它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其中转让国有资产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审批: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子企业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批。
  三、改制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及时申请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对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减债意向而未落实债务处置方案且改为非国有性质的,其改制资产处置方案原则上暂缓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