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穗人[2002]67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属于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或要求到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就业,以及要求到基层单位、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就业的,可以在一年之内调整就业单位。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新接收单位应填写《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调入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由广州市外调整到广州,以及在广州市范围内跨区、县级市和跨市直部门调整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在区、县级市和市直部门内调整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和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二、鼓励我市生源毕业生到市外就业。对主动到市外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留在广州。留在广州的,由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附件:《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广州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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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毕业学校 │ │毕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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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学位 │ │培养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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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所│ │现在户口所│ │
│在地 │ │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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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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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意见 │ │原主管部门│ │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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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接收单位情│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况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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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户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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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接收单位意│ │原主管部门│ │
│见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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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事部门│ │
│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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