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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穗人[2002]67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属于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或要求到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就业,以及要求到基层单位、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就业的,可以在一年之内调整就业单位。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新接收单位应填写《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调入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由广州市外调整到广州,以及在广州市范围内跨区、县级市和跨市直部门调整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在区、县级市和市直部门内调整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和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二、鼓励我市生源毕业生到市外就业。对主动到市外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留在广州。留在广州的,由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附件:《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广州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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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毕业学校 │    │毕业时间 │    │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培养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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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所│               │现在户口所│               │
│在地    │               │在地   │               │
├──────┼───────────────┴─────┴───────────────┤
│调整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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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意见 │               │原主管部门│               │
│      │               │意见   │               │
├──────┼─────┬─────────┼─────┼───────────────┤
│现接收单位情│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况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入户地址 │                               │
├──────┼─────┴─────────┬─────┬───────────────┤
│现接收单位意│               │原主管部门│               │
│见     │               │意见   │               │
├──────┼───────────────┴─────┴───────────────┤
│政府人事部门│                                     │
│审批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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