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包括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增减变动。
(二)母公司、重要子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含改制成本的核定、改制资产损失的核销、改制企业股权设置等)。
(三)母公司、重要子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母公司债权转股权(涉及金融单位的债转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母公司内部子企业之间的重要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企业国有产权、重要资产(含企业整体改制、兼并和股权转让等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的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净值90%以下的。
(六)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
六、下列行为,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母公司制定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管理措施。
(二)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有关产权转让事项等。
(三)母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
(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决定的母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担保损失,投资损失等)的核销以及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项目
七、市级国有非重点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本变动、产权转让、企业改制、资产或债务重组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由有关市级部门(市级国有非重点企业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母公司或有关市级部门初审(市级国有非重点企业所在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审批。
九、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外担保属于企业重大管理事项,必须按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对所出资企业提供的担保,其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出资额(股权)的50%(投资性公司除外)。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利用国有股权)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十一、为了明晰产权关系,母公司与子企业一般不得共同向同一企业投资(含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或母子企业交叉持股。特殊情况,须报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