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章。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取得对外投资的国有法人资本收益,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全资子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决策权利。
(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年检、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依法审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负责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七)按照权限,审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八)制定或审核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改革改制、公司设立、合并、兼并、重组、分离、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以及股权转让、增减资本等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资本的再投入。
(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权利。
(十一)对子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不干预子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十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母公司所属子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章,接受母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三)负责母公司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负责拟订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增减资本、对外投融资等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在母公司指导下,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益。
(六)母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下列行为,由母公司(或母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