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水利建设关系农业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将其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实行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村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每年对冬春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安排建设项目、下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分析本区域自然、地理、水资源等客观条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符合自身特点的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规划编制既要考虑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又要与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建设一批长远发挥作用的工程;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十字”的总体目标要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出发,优先规划一批人民群众急需的饮水安全、田间灌排、小水源、农业节水、水土保持等工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按照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在抓好水资源规划、开发和利用的同时,更加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配置。同时,水利部门要从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切实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对批准的规划,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和中止。
(三)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必须采取政府投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农户自愿投入为基础、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切实增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村水利建设纳入地方预算和基本建设范畴,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鼓励农民开展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要整合农村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强化水利规费征收工作,足额征收水费、水资源费和河道维护费,并依法全部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我市已进行了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改革,县、乡、村水费留成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不得挪用、截留,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审计。三是充分调动受益农户投入的积极性。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民主议事、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的优势,继续利用农闲季节,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多搞劳动积累,切实加快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四是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对建成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归农户或协会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也归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积极推进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采取转让、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推广禹城、平原、武城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典型经验,大力发展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积极加以引导、扶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