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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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