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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关键的票据兑付阶段,为确保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按期、足额兑付,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文件及相关承诺,落实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承诺的分红贴补资金。储蓄保值贴补款要及时、足额划拨给农村信用社,禁止截留、挪用、附加条件划拨款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03-2008年按农村信用社应纳税额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多征收的要无条件予以退还。自2003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率按3%进行征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营业税率,多征收部分要予以退还。各县(市、区)政府在票据发行时承诺的股金分红补贴款,要严格按照承诺金额和时限划拨到位。若上述扶持政策得不到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将不予兑付。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保全和清收力度
  清收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是票据兑付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部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形态不真实,正常贷款中隐藏着大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力度不够,票据置换的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缓慢,特别是票据置换资产清收率低,严重影响了我市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工作的开展。因此,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调整贷款形态,真实、全面、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行政、法律、打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信用社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力度。要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和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依法落实信用社的债权。进一步规范对信用社的监督检查和收费行为,所有收费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工作组织,集中时间、人力、物力清收处置票据置换资产。能够清收的马上清收;不能立即清收的,要查明原因并落实还款来源,确定责任人,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确实不能收回的,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相关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在申请票据兑付前,置换资产处置率须达到90%以上,置换资产清收率达到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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