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收取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6〕182号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省民政厅:
你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收费项目的函》(黑民办函[2006]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黑龙江省爱心桥收养服务站已更名为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爱心服务站在承办我省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弃(婴)儿童的涉外送养服务中继续按《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爱心桥收养服务站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5]136号)的有关规定收取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