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考核的通知
(穗人培〔2002〕2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近年来,由于机关机构改革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调整、合并等原因,我市原审定公布的57个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部分已被调整或撤销,同时也有不少新兴行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主管部门申请增设新的专业培训内容或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更好地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服务,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培〔1997〕29号)有关要求,现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全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内容
主要检查基地的培训情况(要求有近三年来开展继续教育的工作量、培训的主要专业课程、参训人数等)、管理情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师资队伍情况,管理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等)、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及典型事例等。
二、检查考核步骤
(一)自查。各继续教育基地在10月20日前完成自查,并填写《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连同书面自查总结一并报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
(二)10月20日-11月20日市人事局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抽查。
(三)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审核、认定各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年底重新公布全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符合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培〔1997〕29号)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其资格不予承认。
(二)无特殊原因,基地一年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三)因机构合并、撤销等原因,已没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的,其基地资格自然撤销。
(四)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凡需要申请确定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要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第三条规定的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要求,填写《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附件2),并于10月30日前报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