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收费问题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6〕191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安龙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煤矿安全评价收费的请示》(黑安龙办字[2006]29号)收悉。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3]4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我局2004年下发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4]155号),同意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由安全评价机构和被评价煤矿企业双方协商议定。经过试行并征求煤矿、煤矿主管部门、评价机构等多方意见,现对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有偿服务收费,实行公开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继续实行评价机构与被评价煤矿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三、被评价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评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某一安全评价机构为某一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