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移交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对移交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对交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协调解决,切实保障移交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地进行。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农机管理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
(三)规范、有序地开展档案交接工作。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要利用移交工作的机会,对所有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进行清理,认真核对档案资料,在移交前按照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完善,并登记造册,建立移交台帐。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不再交接档案。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档案移交工作,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手续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要督促车主办牌办证;对无驾驶证驾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要依法查处并督促其申领驾驶证。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职能,要结合目前全省正在开展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建设工作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采取走村入户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档案交接和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的政策。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农机监理站和乡(镇)农机管理站的作用,切实把此次移交工作的时间、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拖拉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到每一个拖拉机驾驶人,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四是在档案交接工作以及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牌证和驾驶证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拖拉机牌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政收费〔2005〕801号),严禁借移交之机乱收费、乱罚款、刁难群众。在移交过程中,农机管理部门原办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办理的拖拉机牌证继续有效,不得强制更换。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筹建乡(镇)交管站时应优先录用(聘用)县(市)农机监理人员;剩余农机监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