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农机局关于做好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证业务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农机局《关于做好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证业务移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及其驾驶证业务移交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农机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确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为切实履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职责,认真贯彻省公安厅、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全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证业务移交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5〕137号)精神,经市公安局、农机局商定,现就我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证业务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有利管理、方便快捷、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稳定为原则,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移交工作。
二、移交时间
2005年7月7日至2005年7月30日。
三、移交范围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办理的拖拉机档案和G、H、K准驾车型代号的拖拉机类驾驶人档案(不含J、L、M准驾车型代号),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移交给相应的农机管理部门。
(二)农机管理部门对办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的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移交给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驾驶人,凡持J、L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后,移交给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凡持G准驾车型或持G、H、K准驾车型又增驾L准驾车型驾驶证愿意继续驾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档案移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愿意继续驾驶拖拉机的,档案留在农机管理部门管理;既需要驾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又需要驾驶拖拉机的,档案仍留农机管理部门管理。上述驾驶证继续有效,待有效期到期时,凭原驾驶证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换发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的驾驶证,并分别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