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齐甘公路、碾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齐甘公路、碾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6]145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齐北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你处《关于齐甘公路、碾北公路延长收费年限的请示》(黑齐北发[2006]13号)收悉。鉴于齐甘公路、碾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本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齐甘公路、碾北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延长至2011年8月28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哈尔滨至拉林河高速公路、碾子山至北安公路、齐齐哈尔至甘南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2001]76号)执行,并将“第六条 违章处罚”内容修改为“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