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七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一经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工作。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在编制、出版前应将样图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界线和跨市州的县级界线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全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二)市州辖区内县级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州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级界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具有法律效力,界线毗邻的各方均应在本辖区内和勘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进行越界侵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