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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方案的审批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
  四、加强中方国有股权的变更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中方国有股权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
  (二)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中方投资者国有股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四)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五)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必须依照《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7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投入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的处理
  凡政府或部门以资本金方式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应增加中方国有股本,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政府或部门以费用补贴方式拨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由投资者共同享有。
  六、清理处置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投资,而外国投资者实际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移交财产权,虚假出资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或逃债、资产转移等原因抽逃出资形成的“壳企业”,中方国有股的出资者,应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注消、清算或变更登记等措施。
  外国投资者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位而企业又需存续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只到位一部分的,应按实际到位金额重新确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双方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都不能到位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减资手续。
  七、坚持中方国有股权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中方投资者应对中方股权负责,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中方派出的股权代表,必须认真维护股东的权利,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中方投资者应根据企业管理的要求制定中方股权代表管理制度,明确股权代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督促股权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中方股东代表不作为的,应及时更换股东代表,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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