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方案的审批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
四、加强中方国有股权的变更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中方国有股权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
(二)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中方投资者国有股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四)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五)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必须依照《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7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投入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的处理
凡政府或部门以资本金方式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应增加中方国有股本,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政府或部门以费用补贴方式拨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由投资者共同享有。
六、清理处置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投资,而外国投资者实际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移交财产权,虚假出资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或逃债、资产转移等原因抽逃出资形成的“壳企业”,中方国有股的出资者,应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注消、清算或变更登记等措施。
外国投资者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位而企业又需存续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只到位一部分的,应按实际到位金额重新确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双方资本金在规定期限内都不能到位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减资手续。
七、坚持中方国有股权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中方投资者应对中方股权负责,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中方派出的股权代表,必须认真维护股东的权利,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中方投资者应根据企业管理的要求制定中方股权代表管理制度,明确股权代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督促股权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中方股东代表不作为的,应及时更换股东代表,并给予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