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 [2004]119号)
各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国投资者资信度的考察
用国有资产与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下同)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信度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为: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外国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外国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外国投资者主业与合资企业的关联关系等。
通过考察,中方投资者应写出考察报告,作为合资企业审批的要件。
二、严把资产评估关,确保投资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合资、合作双方用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必须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4]7号)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评估价作为双方股权的作价依据。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本的审批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方案的审批,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其子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子企业以下的(不含子企业)企业,其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方案,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国有非重点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方案,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在取得上述中方国有股本设置批准文件后,连同中外合资、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企业资信报告等文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批准。在取得市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到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