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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方虎公路密山东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方虎公路密山东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6〕114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密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山东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密政呈[2006]45号)收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3]136号文件规定,方虎公路密山东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试行期已到。鉴于现行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基本能够满足偿还建路贷款本息需要,并且能够被广大车主所接受,经研究,确定你市方虎公路密山东段机动车辆通行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至二○○八年九月九日。届时根据收费还贷情况重新申报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3]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第五条“处罚”的内容修改为“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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