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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资 [2005]6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报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审计或清产核资,但在报批时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或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划转年内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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