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设施建设、更新、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和产品供应量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临时报告制度。特许经营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一)特许经营企业制订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特许经营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人员确定或变更。
(三)特许经营企业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特许经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五)特许经营企业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意向书。
(六)发生影响公用产品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管部门在收到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报告及备案材料后提出反馈意见,其中(一)、(三)、(四)、(五)、(六)、(七)项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已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接管,并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后,特许经营企业投资的公用设施全部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按协议规定给予补偿。
特许经营企业出现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所经营的全部公用设施归政府所有,政府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净值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但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