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政府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七条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规定,依法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必要时就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论证或举行公开听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经营者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