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留学人才创业园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和资本融入留学人才企业,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合资或合伙创办企业。留学人才以技术、资金、实物等多种出资方式入股,且股份占25%以上的股份制企业,均可认定为留学人才企业,享受留学人才企业的优惠政策。从事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留学人才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大力支持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兴办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和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具备进出口自营条件的留学人才企业,可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留学人才企业任职,也可在不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留学人才企业兼职,兼职可以兼薪。凡受聘于留学人才企业的工作人员,并参加人事代理的,其档案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到留学人才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办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继续有效,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柔性流动方式到留学人才创业园或留学人才企业工作。凡与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按柔性流动方式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各类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直接到省人事厅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人才柔性流动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来我市创业的留学人才,以及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在落户、签证、企业注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子女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搞好对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并与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到我市创业,通过组织海外人才交流、经贸技术合作洽谈会,开展留学人才短期回国服务活动,或组团到海外招聘活动等方式,将有高新技术和项目、资金的留学人才吸引到创业园区创业或发展,为留学人才回国创业、为国服务搭建平台。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可申报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和德州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