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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和设备,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第十三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及其子女需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可申办2年以上5年以内有效居留许可和2年以上5年以内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 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海外留学人才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暂无用人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人才服务中心,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未成年子女,由教育部门按市民待遇安排入学、入园。
  第十五条 来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由用人单位酌情报销1次旅行交通费;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帮助解决,如本人申请租赁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具有博士学位的,补助5万元人民币;硕士学位的,补助2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回国1年内,可凭有关手续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1部。
  第十七条 市级设立留学人才创业专项资助金。每年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8%用于支持留学人才企业自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可优先申请国家及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各类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第十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由同级政府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项目用地。需从境外购买研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用人单位或留学人员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免税放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落实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第二十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办的企业和项目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优先享受《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规定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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