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初期的资金扶持和留学人才创业园区的建设发展。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海外留学人才来德州创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认定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永久居留证、国外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国内取得最后学历或学位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留学、进修或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经审定后,填写《德州市海外留学人才登记表》,由市人事局发放《德州市海外留学人才工作证》,享受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海外留学人才到我市就业、落户,由市人事局办理派遣手续并出具落户介绍信。
第八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报考我市公务员。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成绩突出的海外留学人才,根据《
公务员法》第
九十五条和第
九十六条规定,可根据需要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为公务员。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受聘于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已满编或超编的,可专项批准、办理。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其职务和工资待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到企业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第十条 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出国前、留学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