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服务,促进我市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主要指: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者(含已取得“绿卡”和外国国籍人员);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其他产业发展急需人才。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相关条件,到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聘担任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咨询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来我市讲学、咨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活动;
(五)接受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在海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其他形式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 建立和实行由市人事局、发改委、民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外办(侨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和服务的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全市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服务情况,就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留学人才工作的沟通协作,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