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
(二)按照《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