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