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名推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名推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价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价细则;
(三)确定各专家组名单;
(四)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五)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汇总专家评审情况报市名推委审定;
(七)负责市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在市定期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3年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但尚未获证的;
(二)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国家、省、市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