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德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在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德州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