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