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德政办发〔2006〕25号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