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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4.强化再就业培训,努力增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把握重点,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培训,促就业”上来,全面加强对在“中心”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各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教育下岗职工树立终身接受教育的观念,帮助和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各类再就业培训;要加强与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联系(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准确掌握本单位下岗职工培训意向,强化订单式培训,使现有“中心”内未参加过培训的下岗职工都能接受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培训,努力改善和提高自身的条件和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环境,做市场竞争的强者。
  5.加强职业指导,建立下岗职工就业指导制度。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大力宣传国家再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认清再就业形势,更新再就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的就业意识;要加强同市、区两级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每月至少联系一次),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介绍求职方法,指导他们制定个人再就业计划和措施。市、区两级职业指导员要深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职业测试,保证对每位下岗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职业指导。
  6.“中心”对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服务的情况,应当在《职工下岗登记表》上详细记载。
  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或期间已在他处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自愿选择人事档案代理;对协议期满但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要继续运用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8.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情况和本企业工资水平与内退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失业救济金支付标准。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实困难的,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等相关协议,由企业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协议期间不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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