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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1998年8月以来,我市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建立和完善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为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通知》(豫政〔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1.自2003年1月起,我市企业新的减员已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5年9月底,我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将全部到期。从2005年10月1日起,统一关闭所有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郑州市城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停止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在关闭“中心”的同时,要按有关规定注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组织专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妥善保管好有关凭据、资料。当前,要进一步规范“中心”运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快出“中心”,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全市在2005年10月前,基本实现下岗职工由“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再就业的转变。
  二、加强“中心”管理,规范“中心”运作
  2.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基本生活。“中心”未关闭之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停产多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由财政继续给予保证。“中心”要切实做好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工作,严禁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下岗职工在“中心”协议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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