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应报告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单位(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省直中评委会由省人事厅、市属中评委会由市人事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4-6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高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部门(单位)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高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