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6〕200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6]2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中,关于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以及该市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决定:同意适度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