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资〔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国土房管局、公安(分)局,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及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67号)、《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渝府发[2005]122号)等相关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做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和市政府167号令颁发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的规范操作情况属监督检查重点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除《通知》所要求的九项主要内容外,还应对以下问题重点检查:
(一)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低价转让、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三)企业管理层有无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是否合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重庆证监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合检查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抽查和联合检查,并辅之工作调研、督查指导以及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