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的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