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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郑政文〔2005〕36号 2005年3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政〔2005〕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励全市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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