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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人职〔2003〕42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时,有关的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送其人事档案(挂靠)管理机构审核加具意见后,直接报送所在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相应级别、报送渠道,分类送广州市人事局或有关评审委员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返回用人单位实行公示,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档案(挂靠)管理的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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