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03]23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 [2000]477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卫[1999]161号)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卫[2001]137号)及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穗人培[2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人员
调整后的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黄炯烈 广州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东民 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 立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胡丙杰 广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叶 页 广州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处长
耿春华 广州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韩树华 广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
主 任:胡丙杰(兼)
副主任:叶页(兼)、耿春华(兼)
工作人员:黄文辉 广州市卫生局科教处
蔡惠志 广州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
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和复验
(一)证书验证和复验的对象
当年拟晋升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审核、验证和复验的程序
1.审核
(1)区、县级市的下属单位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供卫生类使用)》(以下简称《继教证书》)和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
(2)市直局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审核。
(3)审核单位(部门)为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人事部门规定的2门以上公共必修课的人员填写《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以下简称《医学教育证明》,见附件1。《医学教育证明》空白本可到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购买,地点: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学院一号楼二楼,联系电话:813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