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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前培训及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由信息产业厅组织实施,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协作。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3〕39号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促进我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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