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务费用的批复
(穗价函[2004]51号)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考务费用的请示》(穗人考报[200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接受事业单位委托承办招考工作人员考务工作时,以自愿、协商为原则,收取相关费用:
一、接受委托承办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务工作全过程(包括报名、出卷、组织考试、阅卷),参照“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报名费20元/人,考务费30元/科。此外不得另收任何费用。
二、接受委托承办部分考务工作(包括出试题、印卷、阅卷等),向用人单位收取试题费、印卷费、阅卷费,收费标准由你中心根据成本,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我局备案。在向用人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向考生重复收取考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