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服务形式,完善服务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高质量,设立专门服务部门、服务窗口,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探索做好对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人才租赁服务工作。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纳入我市各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享受有关就业援助(资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广州大学生就业市场要进一步健全“公共、特色和一站式”服务功能体系,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平台。各级人才市场和广州大学生就业市场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人才交流;定期举办就业讲座、政策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就业公益性活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设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创业基地,主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理顺关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从2004年开始,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含师范毕业生)在待就业期内的档案,统一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就业后,档案的移交方式由毕业生本人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自行选择。市属高校培养的广州生源高校师范毕业生(包括待就业期内未落实单位的往届师范生)跨教育系统就业一律不需交纳培养费。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穗毕纪〔2004〕1号)的精神,非广州生源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协商,只需签订合同期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需要流动的,新单位应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变更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原单位应给予协助。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待就业期内初次就业时,不需要办理《失业证》,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就业登记手续。
五、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贯通大学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改造和完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加快高校毕业生生源、需求数据库建设,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电子政务系统,加强与高等院校的联系,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权威的信息服务。在信息系统建设中,注重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联网,使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程序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