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管理运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各支行,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郑州市各支行在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设立或变更审批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收入户筹集的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及时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应当做到月末无余额。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支出户应当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社会保险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参保单位和职工队伍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做好《规定》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