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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三)参保人因紧急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的标准由基金予以报销。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特殊疾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药店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的准入资格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费用结算管理,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要求,合理控制基金的支出总量,基金积累率控制在15%左右。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时限结算。

  第四十四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机构管理(含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考核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开发,各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的软件系统和数据平台。

  第四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的软件系统要求,配置系统硬件设备,并做好系统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据传输、结算的时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第一次购置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个人承担。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家属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费给予适当补助。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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