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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六条 促进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学生、少年儿童参保,以一个年度内保当期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特殊疾病,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参保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应及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上报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登记参保、信息收集等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镇居民的参保进行登记、资格审核、基础信息登录、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发放参保确认通知书;

  (二)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三)对辖区内参保特殊人群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四)为参保居民办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称 社会保障卡)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分别提供由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残疾人证及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发生户籍转移时,参保人应到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户籍

  迁入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缴纳费用的,可以继续享受原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的医疗待遇。从次年起参保人应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参保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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