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7号)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已于2007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文起施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州(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从2007年10月起,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2007年昆明市、红河州、楚雄州为国务院首批试点城市。2008年试点州市扩大到50%以上,2009年试点州市达到80%,到2010年全省全面推开,并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