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聘用合同的;
2.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的;
3.辞职的;
4.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期满后聘用单位与其终止待岗关系的人员。
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按规定从1998年7月起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上述人员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六)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以下情况执行:
1.属于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视为本人辞职的,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单位不再与其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期满终止的以及《聘用制度意见》规定的单位方解聘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单位负责缴交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2.除前项规定情形以外,其他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按照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交。
(七)从2004年1月1日起,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后,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失业的人员可以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其中已经享受过一次性补助的工作年限不再予以补助。
(九)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十)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用中应当由单位缴交的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十一)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仍按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二)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被解除合同的上一年度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