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九)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关[2000]1号)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订的,受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
八、聘用合同的试用约定
(一)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
(三)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九、聘用合同的解除、 变更、终止和续签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
1.国家、省、市、区(含县级市)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
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受聘者,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但出现《聘用制度意见》第六部分或双方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除聘用情形的,其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
(三)根据《聘用制度意见》规定,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而没有通知或者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一个月受聘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受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