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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通知

  (二)《实施意见》下发后,暂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进行人事代理,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实行聘用制。试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取消人事代理,也可以继续进行人事代理。

  (三)《实施意见》下发后,我市推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的要求,建立聘用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推聘方案,并按有关程序做好方案的批准和核准工作。

  七、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择优聘用的,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合同的各项必须具备的内容及终止、解除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对受聘人员造成的损失。

  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与两名及以上受聘人员共同订立一份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三)经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四)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2003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年满五十二岁,女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六)首次实行聘用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违背。

  (七)首次实行聘用制,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的规定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的患病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或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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